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5192号建议的答复
张俊琼、刘晓洁、王龙、肖云凯、李朝生、袁海琼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机制的建议》(第75192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步骤和举措
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建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成立了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的办理工作小组,并明确了建议办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建议办理工作有序推进。按照人大建议办理程序,于2026年5月27日组织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代表、街道人大工委在金方街道罗白村委会进行了面商和交流,一是向代表了解提出建议的背景、内容等真实想法和情况;二是主办、协办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分别向代表汇报了办理意见、计划和打算,肯定代表们的建议对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具有推动作用。
二、取得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自2019年以来,安宁市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机制。2019年,安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安农产改办通〔2019〕2号);2024年,安宁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空”“两头占”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安农联发〔2024〕1号);2025年,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空”“两头占”问题排查化解的通知》;2026年,安宁市农村集体“三资”专项工作专班印发了《关于持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空”“两头占”问题排查化解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退出管理机制。
二是产改成员认定及“两头”问题化解成效。截至2026年5月31日,安宁市涉及产改的404个村(居)民小组已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47116人;已排查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占”人员634人,已化解“两头占”人员357人;已排查出“两头空”人员15人,已化解“两头空”人员3人。已办理非“两头占”人员退出安宁加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人,持续推动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
三、办理意见
一、建立“数字化认定与退出”平台,引入昆明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将辖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股权信息100%电子化录入,在技术革新后,推动监管平台与公安户籍、人社社保、民政殡葬等系统建立数据接口或定期数据交换机制,在系统中设定预警规则,经济组织成员信息一旦变动,系统自动向街道监管操作端发出预警,解决数据滞后、底数不清问题,为监管提供实时、准确的数据底座。
办理意见:1.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量化股份、村集体“三资”已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各街道、村(居)委会均可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查询并下载名册。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发生变动,系统不会发出预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发生增加或减少,由各街道、村(居)委会在系统更新,更新数据可以导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农村集体“三资”数据,在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查询;公安的人口信息在云南省公安厅的“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参保人员信息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云南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殡葬死亡人员信息在民政部的“智慧殡葬服务平台”查询。这几个系统,都是省级或部级主导,安宁市有关部门只有使用本部门系统的权限,没有使用其他系统和设置系统的权限,加之批量提供公民信息,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利,国家也不允许这样做,所以,目前农业农村、公安、人社、民政系统数据难以接口共享,但我们会将代表的这些建议向上级反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中,如果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我们会及时同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
二、农业农村局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进出”口径,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退出指导意见》,明确外嫁女、入赘婿、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退役士兵、离退休回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认定具体标准,明确界定“死亡、户口迁出(非农转非)、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除聘任制外)、自愿退出,以及已享受稳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等为强制或引导退出情形。并统一制定成员认定、变更、退出的申请表、审核表、公示模板和会议决议范本,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办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死亡;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5.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安宁市成员认定、变更、退出表格,均有范本。
三、建立退出补偿机制,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且交回股权的成员,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偿(参考股权评估价值或一定年限的分红额),对于符合强制退出条件但配合工作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过渡期安排。
办理意见:安宁市如果属于“两头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其中一方保留另外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任何补偿;如果只有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愿退出,再加入另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没有任何补偿;如果只有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又退出,不加入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情况,目前安宁市没有出台有关文件给予补偿,主要原因是安宁市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只能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按“一村一策”制定,如果市级规定出台这个文件,成员退出后经济薄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兑现补偿金。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退出工作。
(二)完善《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退出指导意见》。待上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修改、补充、完善《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退出指导意见》,印发至各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退出工作。
(三)持续开展“两头占”“两头空”人员排查化解。继续收集“两头占”人员退出相关材料,属于县级内部的,及时删除;属于昆明市内安宁市外的,协调退出;属于省内昆明市外、省外的,上报材料,请求上级部门协调删除。
(四)持续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