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6〕第004号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6〕第004号
当事人:安宁乐坛盛世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09839457X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宗寿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建设西路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7月7日,我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金方街道辖区“乐坛盛世”KTV安全监管公安提示函》(安公治函〔2026〕3号),提示在警情中发现“乐坛盛世”KTV存在超时营业的违法行为。2026年7月9日16时许,我局执法人员海茹(25011421004)、金燕(25011499012)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查,2026年7月1日、7月9日凌晨2时至4时许,你公司二楼正在营业,K86包房有客人在消费娱乐。通过对你公司经理李某某、李某的调查询问、监控视频提取等,进一步证实了你公司2026年7月1日、7月9日存在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此外,你公司曾因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于2026年4月14日被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行政处罚:警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安公治函〔2026〕3号《关于加强对金方街道辖区“乐坛盛世”KTV安全监管公安提示函》1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程序合法,乐坛盛世KTV经营主体合法、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及整改情况;(3)账单查询截图2份、商品结账单5份、出品单2份,证明乐坛盛世KTVK86包房7月1日、7月9日消费情况;(4)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份,证明现场检查程序合法等情况;(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乐坛盛世KTV立即改正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情况;(6)(安)文综协查〔2026〕5号《协助调查函》1份、《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2份、接处警视频光盘1张,证明2026年7月1日、7月9日安宁市公安局郎家庄派出所关于乐坛盛世KTV的接处警情况;(7)《询问笔录》(李某某、李某)2份6页、李某某提供的视频监控刻录光碟2张,证明乐坛盛世KTV存在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综上所述,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10:“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之规定。
(处罚内容):鉴于安宁乐坛盛世娱乐有限公司在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经集体讨论,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2026年10月14日)。
你(单位)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开展歌舞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变相从事营业。针对违规经营问题落实整改,健全营业时间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并在整顿期满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经我单位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擅自营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