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罚字〔2026〕第3号 安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 安宁市兰花协会
登记日期: 1994 年 11 月 3 日
证照类型: 社会团体 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5301815184620159
地 址: 安宁市百花公园楠园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云权 职 务: 法人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对 安宁市兰花协会2019-2024年度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019-2024年度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吊销登记证书的回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询问工作照片、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平台截图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安宁市兰花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公章、财务章等)送交安宁市民政局予以收缴。逾期拒不缴回,本机关将依法公告上述证书、印章作废。吊销登记证书后,你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以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本机关将安宁市兰花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民政局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