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民政局关于对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号建议协办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9-2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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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宁市委社会工作部:
现将您单位主办,安宁市民政局协办的“安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09号建议”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由金方街道提出社区设置设立方案,并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局将全力配合主办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民政局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