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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16811-202609-111825 主题分类: 其他依据信息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9-30 10:40
名 称: 安宁市“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综合查一次

安宁市“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9-30 10:4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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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序号

任务名称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备注

1

对互联网企业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委网信办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公安局

对企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情况,供应链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2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工科信局

重点抽查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出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

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公安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监督解体情况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协同单位2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环保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九百八十七条。

3

对学校办学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各类学校。

该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协同单位2

市卫健局

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4

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教育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及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事宜。

协同单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及其他情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

对民用枪支配置配售企业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置单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营业性射击场。

该项任务通过“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6

对开锁业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对开锁的监督检查。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开锁业单位和个人。

该项任务通过“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7

对生产、经营、使用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事业)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协同单位2

市应急局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

协同单位3

消防救援局

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设置等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8

公章刻制企业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经营活动检查。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章刻制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9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10

对保安从业单位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协同单位2

市消防救援局

对保安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11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协同单位2

市消防救援局

对保安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12

对军工单位安全保卫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军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全市有关军工单位。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国动办(市发改局)

军工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安保人员编制、值班值守、日常培训等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13

对学校治安保卫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对学校安全防范达标情况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各类学校。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14

对医院治安保卫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对医院安全防范达标情况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医院。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卫健局

对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15

对电力设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治安保卫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对电力设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防范达标情况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能源机构。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发改局

对能源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协同单位2

市工科信局

对工业信息管理领域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16

对广播电视设施治安保卫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防范达标情况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机构。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7

对文博机构治安保卫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对文博机构安全防范达标情况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文博机构。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文博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18

对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

1.公墓建设、出售墓穴面积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行为检查;
2.殡葬服务机构执行“六公开”情况检查;
3.殡葬服务机构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殡葬用品等行为检查;
4.殡葬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

殡葬服务机构。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对殡葬领域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协同单位2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殡仪馆环保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19

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至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场所。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0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由县区级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

每年度向市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检查计划,使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1

对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机构。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2

对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建、市政项目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协同单位2

市交通运输局

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协同单位3

市水务局

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协同单位4

市公安局

在人社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协助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依法处置有关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23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4

对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所有人,排放检验机构、维修机构等。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机构机动车排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25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6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农业农村局

耕地质量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七条。

协同单位2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中的用地准入配合监督,包括名录的会同制定与评审、名录内地块在完成土壤污染治理前不得作为居住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进行供应、土地用途变更与供应的衔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协同单位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27

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第四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自然资源局

矿业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废石等)产生减量、贮存设施安全及停止使用后封场情况的配合监督,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职责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协同单位2

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货运企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维修机构机动车排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协同单位3

市应急局

配合监督渣库、堆场坝体安全、防汛管控、应急管理,排查堆场安全生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

协同单位4

市工科信局

配合检查工业固废源头减量、清洁生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

2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

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房地产行业明码标价及其他价格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9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云南省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云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燃气管道法定检验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0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对滇池流域外城市排水排污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三十条。

31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城市供水企业设施运行状况、擅自停水的检查。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卫健局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2

对市政工程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园林绿化企业劳动用工、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33

对隔震减震技术产品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用隔震减震产品在建工程,对隔震减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第十七条。

采用隔震减震产品在建工程。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隔震减震技术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公安局

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协同单位2

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协同单位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招投标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5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客运行业经营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服务质量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巡游车经营企业、网约车经营企业(平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公安局

城市客运治安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协同单位2

市市场监管局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6

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经营规范的检查。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价格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7

对公路水运行业产品质量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公路水运行业产品质量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8

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1.农药监督检查;

2.肥料监督检查;

3.种子监督检查;

4.兽药监督检查;

5.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肥料生产经营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1.1—3项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检查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

2.4—5项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八条。

39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0

对畜禽、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利用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2.畜禽、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1.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检查;

2.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是否存在交易违法行为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41

对新车销售环节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税务局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协同单位2

市市场监管局

汽车(新车)是否取得3C认证证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2

对二手车经营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

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协同单位2

市公安局

对二手车待销售签注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十五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六条。

43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

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工科信局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44

对旅行社行业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税务局

对旅行社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5

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业务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在线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经营旅行社交易行为检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46

对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经营资质、内容合规、未成年人禁入、营业时长管控等情况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禁毒禁赌、监控设施运行等情况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协同单位2

市卫健局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47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1.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2.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税务局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消防救援局

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49

医疗机构美容医院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市卫健局

医疗机构资质准入管理;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管理;;诊疗技术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医疗美容医院。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收费、广告类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协同单位2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医疗机构环保手续、水、医疗废物、辐射等污染防治情况等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六百一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四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50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市卫健局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核定有放射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医疗机构环保手续、水、医疗废物、辐射等污染防治情况等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六百一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四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51

餐具、饮具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

市卫健局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质量监管、出厂检验、包装标识、健康体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全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结合2026年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联合开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部门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环保手续、污染治理实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七、第二百六十九条。

52

公共场所星级酒店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市卫健局

公共场所单位卫生准入资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集中空调清洗消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结合2026年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联合开展公共场所星级酒店抽查。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消防救援局

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设置等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53

托育机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市卫健局

托育备案凭证;保健医生健康证和从业资质;晨午检;玩具、被褥病媒消杀;婴幼儿膳食营养;生活饮用水水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

结合2026年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联合开展托育单位抽查。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安全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协同单位2

市消防救援局

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设置等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十条,《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

54

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落实情况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各类工业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消防救援局

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协同单位2

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55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消防救援局

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5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疫苗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七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卫健局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5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各街道市场监管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58

对车用油品质量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发改局

成品油销售企业备案和经营资格许可情况检查。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59

对机动车安全、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对检测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排放检验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公安局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协同单位2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60

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的检查。分为两个环节,其中出厂检验由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定期检验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5)检验机构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对危货运输企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

61

对校园食堂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场所。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教育体育局

学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62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传销活动检查。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

市公安局

写字楼、出租房、酒店会议室、培训中心等是否用于集中授课、洗脑宣讲、新人入会签约等传销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63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质量安全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

该项任务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商协同单位确定检查对象抽取等事宜。

协同单位1

市卫健局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责任人员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64

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林草局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及许可取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经批准的人工繁育、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65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林草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6

对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对象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统计局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

67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卫健局

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8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事服务等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69

对宾馆、旅店等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消防救援局

宾馆、旅店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宾馆、旅店等住宿经营单位。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1

市公安局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协同单位2

市卫健局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70

对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消防救援局

使用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九条,《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消防产品3C认证有效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71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区)的综合检查

牵头单位

市气象局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区)的安全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区经营主体。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区)的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72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督查检查

牵头单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昆明市市级管养的路灯设施亮灯率及完好率抽查检查。

《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

73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督查检查

牵头单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

该项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生态环境分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

7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

牵头单位

市国动办(发改局)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新开工建设的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该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协同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审批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动办〔202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