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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10-11229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10-22 13:43
名 称: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8号
文号: 关键字: 劳动,保障,安宁市,云南省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6〕第8号

发布时间:2026-10-22 13:4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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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安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MB430G

法定代表人:聂建光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八栋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第75号)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单位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若你单位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法人员姓名:李源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41

执法人员姓名:张建开     执法证件号码:24—Z1921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裙楼410室

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