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76号
被处罚人姓名: 徐鸿亮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0***********2513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号**栋**单元***号
户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毁坏林地行为,于2026年9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5年8月底,徐鸿亮在未办理合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海湾村委会安易公路(安丰营往易门方向约3000米处)组织安装电杆时违法开挖林地,造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徐鸿亮毁坏林地面积497.7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977.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年 10月 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76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7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97.75平方米;2.罚款人民币4977.5元(肆仟玖佰柒拾柒元伍角整),即:4977.5元*1倍=4977.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