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草罚决〔2026〕第6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宁弘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26K
法定代表人:基鹏昕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安宁市连然街道盐场村***号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8月 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15年,安宁弘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合法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宁市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新龙潭村小组使用林地硬化路面、建盖房屋,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查,安宁弘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640.7m2,地类为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40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 10月 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安林罚告字〔2026〕第69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处罚细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7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640.7㎡;
2.罚款人民币6407元(陆仟肆佰零柒元整)即:6407元*1倍=6407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二0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共二联 第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