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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611-11275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11-02 14:19
名 称: 安民罚字〔2026〕第12号 安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安民罚字〔2026〕第12号 安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11-02 14:1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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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   安宁市八街镇蔬菜协会  

登记日期:  2006  年 3 月 27 日

证照类型:   社会团体   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530181784638378F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镇堍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应明 职  务: 法人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对 安宁市八街镇蔬菜协会2019-2025年度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9-2025年度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 业务主管单位提请吊销登记证书的函、《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询问工作照片、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平台截图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安宁市民政局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安宁市八街镇蔬菜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公章、财务章等)送交安宁市民政局予以收缴。逾期拒不缴回,安宁市民政局将依法公告上述证书、印章作废。吊销登记证书后,你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以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安宁市民政局将安宁市八街镇蔬菜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安宁市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民政局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