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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12-346157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3-01-28 10:08
名 称: 安宁市货车入城通行证管理办法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货车入城通行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10:08 浏览次数:407
字号:[ ]

登记编号:安府登1号

安宁市公安局公告

第1号

《安宁市货车入城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于2012年11月30日安宁市公安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02月22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安宁市货车入城通行证管理办法


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通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管理,督促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禁止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和电瓶三轮车在安宁市区道路通行(圆山南路、圆山北路、安八公路、320国道城区段除外),确需通行的必须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货车入城通行证》。

第二条  《货车入城通行证》包括全年、短期和临时通行证。因生产、生活确需在每年8月至次年7月每天入城的可以申请办理全年通行证,在短期内需每天入城的可办理短期通行证,临时入城的应在当天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办理《货车入城通行证》。

第三条  办理全年入城通行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办证申请(1份);

2.单位证明、行车证、交强险保单、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挂黄色牌照的中型以上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一律不得办理全年入城通行证,确需入城的只能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

第四条 凡需要在我市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且办理了入城通行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对所属或负责管理的车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入城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线路行驶,听从交警的指挥,确保货运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法律、法规,杜绝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交通事故。

第五条 货运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入城通行证申办和换发申请二年: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二)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四)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号牌、入城通行证等交通管理证件;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

(七)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

(八)发生一次死亡1~2人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含)以上责任的;

(九)发生致人员受重伤,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

第六条 货运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入城通行证申办和换发申请一年:

(一)货车违反规定载客;

(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号牌(含载货汽车放大号牌)不清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三)发生致人员受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

(四)年内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财产损失或人员受轻伤以下交通事故,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

(五)持有我市限制通行道路上的通行证,违反规定交通高峰时段进入限制道路;或者不按规定线路通行的。

第七条 货运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入城通行证申办和换发申请六个月: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通行;

(二)违反交通信号(含交通标志);

(三)逆向行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22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公安局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