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价格〔2017〕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发改价格〔2017〕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停车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含停车场、停车泊位,下同)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和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7〕92号),就安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范围
以下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
(一)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二、市场调节价范围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白天时段以30分钟为计费单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标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他为夜间时段。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经营者在实行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计次收费,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但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二)安宁市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三)住宅小区内属业主所有的停车设施,可按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免费或采取包月低价优惠政策。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 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 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4.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五、加强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城管部门、住建部门等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 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2. 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 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5. 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包含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每天一次免收2小时停车服务费。
六、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后,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七、本通知自2017年5月10日起实施,《关于贯彻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1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安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