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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16811-201801-066974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1-09 14:02
名 称: 县街街道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规范
文号: 关键字:

县街街道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1-09 14:02 浏览次数: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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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街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和政务舆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昆明市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规范》和《安宁市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县街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街街道行政区域及毗邻区域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和发布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信息、监测与预警信息、事件处置信息等。

事件信息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监测与预警信息是指通过技术、人工等监测预警手段,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事件处置信息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街道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启动预案、抢险救援、医疗救治、警戒隔离、调查处理等应对措施,以及善后工作,后续处理等工作情况。

第四条 街道应急办负责接收、汇总、上报我街道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并进一步完善全街道突发事件信息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全市、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快捷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全街道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是信息报送的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突发事件信息工作机制,按要求向街道应急办及对口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报送、条块结合”的原则,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方针,强化突发事件信息初报、续报、核报和终报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街道应急办要会同市政府新闻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气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气象终端显示屏等手段,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事件信息、处置动态,公布事实,主动发声,全面压缩和消除谣言、传言和虚假信息的生存空间,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街道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全街道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加强信息沟通、情报会商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处理与分析研判能力。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网络

第九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通过科技、人工、网络、舆情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突发事件隐患和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要求报送。预警信息符合向公众发布条件的,经领导同意后应依法定程序向公众发布预警。

第十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充分依靠信息员、公众服务平台、网络监测、人工巡查等方式,最大程度提高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的覆盖面和信息获取效率,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第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网络。配合市级抓紧建成以市应急委为核心,市应急办、街道应急办为枢纽,110、119、120等紧急服务热线和12345市长热线、12319数字城管、12369环保热线,以及供水、燃气、供电、质监等服务热线为主干,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各部门、街道和各村(社区)为节点,以各类信息员为补充,面向公众、全面覆盖、条块结合、沟通共享、高效运转、反应灵敏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

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8630000

街道应急办(街道办事处总值班室)电话:68701177

街道应急中队(街道扑火队)电话:68701119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遵循分级报送、条块结合、逐级报送的原则,全街道各部门和各村(社区)获悉突发事件情况后,应第一时间报送街道应急办,对非本辖区、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同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村(社区)。凡达到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街道应急办在时限要求内向安宁市应急办报告。涉及特殊时期、重点地区、敏感群体的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送,待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由市应急办上报昆明市应急办。

第十三条 以下事件信息应按相关要求,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和影响程度,在规定时限内向街道应急办和市应急办报告。

(一)自然灾害类:山洪、城市内涝、洪灾、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风、冰雪、冰雹、暴雨、雷电、雾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道运输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事故,道路桥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燃气泄漏、燃气起火、煤气爆炸等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信息安全事件;放射源事故;辐射事故(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意外事故和意外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食物中毒、群体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群体药物不良反应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事件;生物实验室试验事故或疑似实验事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体性非正常聚集事件,群体性阻断道路交通事件,群体性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能源资源供给等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恐事件,暴恐事件;突发涉外事件等。

(五)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需要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全街道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应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向街道应急办和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街道和市应急办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报后立即向街道和市应急办电话报告,并在25分钟内书面报告。

(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事发后立即向街道和市应急办电话报告,并在25分钟内书面报告。

(四)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以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法规、预案为准。街道预案分级标准与国家、省的相关预案与文件不符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文件和预案执行。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失联、埋压、被困、伤情危重人员等),但暂时难以定性或无明确分级标准的事件,按以下原则参照相关时限执行:

死亡(含失踪、失联、埋压、被困、伤情危重人员等)人数在3人以下的,按照一般突发事件的时限和要求报送;

死亡(含失踪、失联、埋压、被困、伤情危重人员等)人数在3-9人的,按照较大突发事件的时限和要求报送;

死亡(含失踪、失联、埋压、被困、伤情危重人员等)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时限和要求报送。

(五)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涉及敏感群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报告工作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接报后立即向街道和市应急办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敏感群体主要是包括以下情况。

重点地区是指重大省级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各大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火车站、地铁、长途汽车站等;涉及放射源、生物制剂、化工品的危险源单位;水、电、气、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特殊时期是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省委、省政府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昆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

敏感群体是指学生、重要人物、知名人士或具有特殊身份人员、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群体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根据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参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时限标准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以电话、短信报告为辅。

(一)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是突发事件信息的主要报送方式,通过传真、公文交换系统报送。书面材料发送后应电话通知街道和市应急办值班人员查收。

(二)电话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非涉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可在规定时限内,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仅电话报告但未补报书面材料的视为未报。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统一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书面信息报告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3种形式。一般突发事件采用通用格式报送(见附件1),处置过程较为复杂的,也可采用初报、续报和终报形式报送。

(一)初报:初报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名称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如应急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还需要报送现场联系人(现场救援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续报:初报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事件救援处置进展情况等重要动态信息。续报内容包括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存在隐患、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现场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在续报中明确。续报的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没有变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报送上级对口部门;续报的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经济损有变化的,相关职能部门须经街道应急办和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

(三)终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发生、发展、研判、处置等整个过程情况,形成终报上报。终报的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没有变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报送上级对口部门;终报的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有变化的,相关职能部门须经街道应急办和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仅初报但未续报和终报的视为漏报。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信息核查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在报送突发事件时应加强信息的核查,加强横向沟通,多渠道核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原则上,突发事件基本信息以相关职能报送为准。

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和供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突发事件以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报送为准;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涉恐、暴恐、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以县街派出所、石江派出所或县街交警中队报送为准;

森林火灾、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以街道林业站为准;

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市场监管所报送为准;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以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报送为准;

水旱灾害、供、排水突发事件以街道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报送为准;

燃(煤)气事故、人防工程事故、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以街道城镇规划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报送为准;

动物疾病类突发事件以街道畜牧兽医站为准;

重大集体上访突发事件以街道综治维稳信访综合服务中心报送为准;

气象灾害突发事件以街道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报送;

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以县街国土资源管理所报送为准;

新闻舆论突发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以街道党工委办公室报送为准;

对街道应急办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0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不超过20分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现场联络员要注意接听上级及街道应急办值班电话,准确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在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实行突发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应按时向街道应急办和市应急办报送综合工作情况信息。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街道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的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报送工作,要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设立专职或兼职应急信息员,探索建立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统计制度。街道应急办每月初对上一月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情况进行汇总,报市应急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督查指导和培训制度。街道应急办要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同时,采取集中授课、跟班学习、外出学习等形式,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业务、信息编写、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持续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保障机制。全街道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需要,配齐相关人员,配备所需设备和装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信息报送责任通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全街道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收集、核实、汇总、审批、报告机制,拓宽信息渠道,完善信息网络,提高信息报送效率和质量,避免迟报、漏报、误报,杜绝瞒报。

第二十六条 街道应急办和目督办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通报考核力度,具体认定标准及程序如下:

(一)突发事件信息迟报:

1.认定标准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街道应急办报送事件信息,但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街道应急办的,初步认定为迟报。

(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街道应急办报送事件信息,但在接报后6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街道应急办的,初步认定为迟报。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街道应急办报送事件信息,但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街道应急办的,初步认定为迟报。

(4)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街道应急办报送事件信息,但在接报后6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街道应急办的,初步认定为迟报。

(5)未在本规范时限要求内反馈街道应急办要求核实反馈信息的,初步认定为迟报。

2.认定程序

(1)一般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迟报的,由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登记,将相关材料报街道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最终认定。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迟报的,由街道应急办责成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进行倒查,写出倒查报告,并根据倒查情况结合信息报送的实际情况形成认定意见,报街道应急办主任初审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最终认定。

(3)需要核实反馈信息的迟报由街道应急办视情况认定。

(二)突发事件信息漏报:

1.认定标准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在掌握基本信息后超过24小时仍未向街道应急办报送事件信息的,初步认定为漏报。

(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在掌握基本信息后超过6小时仍未向街道应急办报送事件信息的,初步认定为漏报。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在掌握基本信息后超过2小时仍未向街道应急办报送信息的,初步认定为漏报。

(4)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在掌握基本信息后超过6小时仍未向街道应急办报告信息的,初步认定为漏报。

2.认定程序

(1)一般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漏报的,由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登记,将相关材料报街道应急办任审核后最终认定。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漏报的,由街道应急办责成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进行倒查,写出倒查报告,并根据倒查情况结合信息报送的实际情况形成认定意见,报街道应急办主任初审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定后最终认定。

(三)突发事件信息谎报:

1.认定标准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已掌握相关信息,但故意不如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初步认定为谎报。

2.认定程序

(1)一般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谎报的,由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登记,将相关材料报街道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最终认定。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谎报的,由街道应急办责成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写出情况说明,结合情况说明和调查结论形成认定意见,报街道应急办主任初审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定后最终认定。

(四)突发事件瞒报:

1.认定标准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已接报相关信息但故意隐瞒不报,经查证属实的,初定为瞒报。

2.认定程序

(1)一般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瞒报的,由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登记,将相关材料报街道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最终认定。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初步认定为瞒报的,由街道应急办责成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出情况说明,结合情况说明和调查结论形成认定意见,报街道应急办主任初审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定后最终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将在全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专项通报制度。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建议街道党工委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考核制度。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的,扣除责任部门、村(社区)一定比例的当年突发事件应对考核工作考核分值。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的,按一般突发事件迟报扣除分值的10倍扣除责任部门、村(社区)当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分值。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的,责任部门、村(社区)当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分为0分。

第三十条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谎报、瞒报考核制度。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谎报、瞒报的,按一般突发事件迟报扣除分值的10倍,扣除责任部门、村(社区)当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分值。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谎报、瞒报的,责任部门、村(社区)当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分为0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街道应急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