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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01-069143 主题分类: 市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1-16 09:31
名 称: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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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6 09:31 浏览次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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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云南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审计厅

2017年3月17日

云南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省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管,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程序,明确报告的内容、重点、方式及时限,及时全面掌握审计机关的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如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四条 审计机关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向厅(局)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要求,及时交办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第五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下列重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审计署、审计厅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其中,贯彻全省审计工作会议情况应在会议后一个月内报送。

(二)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创新做法及经验。其中,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在每年一月报送当年的计划安排。

(三)审计工作年度总结、重要改革举措、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其中,审计工作年度总结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重要改革举措、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阶段性报送。

(四)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重要工作及完成情况。应在交办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

(五)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前上报。

(六)重大违法违纪线索以及移送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应在审计移送处理书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有关机构反馈查处情况后及时上报。

(七)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及处理情况。应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情况,事件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第六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下列重大情况:

(一)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审计署领导同志以及省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工作、开展慰问以及重要指示情况。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情况。

(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调研工作、开展慰问以及重要指示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数、人员编制、办公地点等变动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变动情况。应在调整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情况。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应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情况,并在办理完毕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五)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健康状况,长期住院或死亡的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批备案。

(七)抽调、借用审计机关人员参与专项工作的。应在抽调前3个工作日报批备案。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情况。

第七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下列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一)危及审计机关和人员的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涉及审计机关的重要网络舆情、负面新闻、群体性信访或纠纷等社会反响较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等,应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事件动态、遇到的困难、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处理情况等应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二)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违反党纪、政纪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有关部门介入当日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三)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出现离岗、去向不明、出逃、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应在发现当日报告有关情况,事件结束2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情况。

(四)重大失泄密事故及处置情况。应在发现当日报告有关情况,事件结束2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情况。

(五)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威胁或不法伤害的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当日报告有关情况,事件结束2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八条 各州(市)审计机关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情况,如遇重特大事件应及时汇总上报审计厅。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一般以书面方式报告,具体可采用报告、请示、专报等形式。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应加强保密审查,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密事项书面材料必须通过涉密网络或机要邮递等途径上报。

第十一条 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应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口头报告也可委托专人报告,事件重大、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凡需上级审计机关审定或批复的重大事项,应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必要时可通报同级党委、政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工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参照本制度执行,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