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安宁市人民政府 www.kma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16811-201802-073170 主题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2-28 10:21
名 称: 八街八景路延长线建设项目征地方案
文号: 关键字:

八街八景路延长线建设项目征地方案

发布时间:2018-02-28 10:21 浏览次数:283
字号:[ ]

八街八景路延长线建设项目征地方案

  为确保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八景路延长线改扩建工程能顺利实施,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第46号公告《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登记编号:昆府登164号)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做好街道项目实施中的征地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办事处主任任征地工作组组长,分管国土、规划建设的办事处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街道领导班子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涉及的村委会主任、财政所所长、会计站副站长、国土所所长、司法所所长、行政办主任、城规中心主任、经济发展中心主任、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农业业中心主任及常务副主任、民政负责人、应急中队负责人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另文明确。

二、征地范围

(一)征地范围:八街街道域内的八景路延长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林木、建筑物和附属物。

(二)本方案适用于八街街道域内的八景路延长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村、村小组、农户。

(三)本方案由八街街道办事处报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八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涉及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做好征地安置相关工作。

三、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

(一)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是指土地征收时地上尚有的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庄稼。

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不具有相关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但持有人配合处理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形适当给予补助。

(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土地补偿

(1)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统一按被征地村社所在区片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2)建设用地参照征地所在区域的片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3)林地按23000元/亩补偿;

(4)未利用地参照林地标准补偿。

2.占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3000元/亩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只补一茬,不分地类,不分大春、小春)。

3.地上附着物补偿

(1)地上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标准协商补偿;

(2)林地上的林木补偿以有资质的林业规划勘测部门核实的材积为基数计算补偿;

(3)耕地上种植的零星经济林木以及被征地村民房前屋后所种植的零星经济林木、观赏性植物等按《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未列举的参照相关树种或由有关部门协商定价补偿。耕地上种植的连片经济林木等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标准予以补偿。

4.坟墓搬迁

  单葬土坟2500元/冢、单葬石坟3000元/冢;合葬(双葬)土坟3000元/冢,合葬(双葬)石坟3500元/冢,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迁坟协议和搬迁的,坟主凭公墓证领取补偿费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根据用地实际支付补偿费。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赎回使用权。在赎回时只限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转租、转让的第三者的利益补偿,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与第三者利益人协商解决。

  赎回出租、出让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根据《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实施办法》(安政发〔1994〕62号)和《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书》的规定计算赎回补偿。

  承租、受让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相关权属证明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开垦费用(土地平整费、鱼塘开挖费)按评估机构评估价经审核确认后补偿。

(六)补偿费支付及奖励

1.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补偿费按两次付清的方式进行,即:签订补偿协议后的10天内支付补偿款总额的30%;待需征地地上物完全清除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农户,给予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总价10%的奖励(土地、青苗、林木不享受此奖励措施)。

2.村委会、村小组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另行协商且不给予奖励。

四、费用管理

集体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为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30%的征地补偿费需专款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剩余资金应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的补给个人,属于集体的补给集体。

五、征地有关要求

(一)被征地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和奖励待遇:

1.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或者逾期申报、瞒报、虚报的。

2.不按期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者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偿的,取消补偿资格。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不履行征地协议影响征地工作的,征地人将申请依法强制征地。

(四)负责征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经查实后,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涉及有关征地补偿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宁市相关政策规定等执行。

(二)未尽事宜,参照安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八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八街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