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市安监局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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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安监管〔2017〕10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安宁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市安监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颁发”行政确认事项予以取消。
请市安监局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相应做好行政职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及时取消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相应事项,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对外公布。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附件:《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取消目录》
附件
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取消目录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别 | 取消依据 |
1 | 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安监管〔2017〕10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