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取消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安宁市林业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要求,经安宁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市林业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行政许可事项中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后事项名称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请市林业局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相应做好行政职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及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相应事项,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对外公布。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附件:《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取消目录》
附件
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取消目录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别 | 取消依据 |
1 | 安宁市林业局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
2 | 安宁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中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取消后事项名称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