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推进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宁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宁市推进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安宁市推进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安宁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昆明市关于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安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街道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全过程的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阶段目标任务
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对货车非法生产改装和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由市运管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对汽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全面清理整治;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对行驶路面的非法改装货车进行查纠,开展路面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阶段为货运源头企业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运管分局牵头,会同货运源头企业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部门等单位对全市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车辆出场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市治超办督导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同步对辖区内非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车辆出场情况进行整治。
第三阶段为路面行驶车辆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路政大队、安宁公路分局牵头,市交警大队配合对路面行驶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分别依托县草路超限检测站和320国道超限检测站进行专项整治。
在专项整治阶段期间,未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部门或单位,按照治超职能职责正常开展有关工作。各专项整治阶段工作完成后,转入长效治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工作任务和职责区分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原则
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由市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密切协同,合力治理原则
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既要履行部门职责,又要加强协作,真正形成治理合力。
(三)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原则
在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同时,要突出货车非法改装管控、货运源头监管、路面治理等重点环节的整治。
三、 工作任务及职责区分
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及国家、省、市关于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货车生产改装、销售监管
1. 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清理工作。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货车车型及非法拼装、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协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2. 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市运管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运管分局
协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 严把注册登记和年审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货车年审时要认真核查是否有非法改装情况,对非法改装货车一律不得出具审验合格登记。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市交警大队应依法予以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交警大队
协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 严把营运货车技术关。市运管分局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货车,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
责任部门:市运管分局
5. 加强货车检查和督查工作。市交警大队要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与行驶证不一致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要从严管理,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抄送市运管分局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由市交警大队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市交警大队
协同部门:市运管分局
(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督
市运管分局对年货运量30万吨以上货运源头单位确定为重点货运源头,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市运管分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禁止其出厂(场、站、区)。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的主体责任。非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街道依法进行监管。
城市建筑工地渣土超限超载运输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装载源头监管;危化品生产充装企业超限超载运输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对充装环节进行监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
责任单位:市运管分局
协同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路面执法监督
1. 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按限载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运管分局、交警大队、路政大队、安宁公路分局
2. 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交警大队、路政大队、安宁公路分局要依托县草路超限检测站和320国道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由市交警大队负责引导车辆进超限检测站,市路政大队和安宁公路分局实施称重检测,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市交警大队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给予罚款、计分处罚。对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或者短途超限超载情形严重的地区,市交警大队、路政大队和安宁公路分局可以实施流动执法,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贷运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执法由市治超办按规定组织开展。
城市道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城管局、交警大队按职责分工查处。
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由交警大队查处。
同时,市公安局治安、刑侦部门要对货车强行冲卡、拒检、堵塞车道、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管局、路政大队、安宁公路分局
3.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市交警大队、路政大队、安宁公路分局在执法中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抄送市运管分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等。市运管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运管分局
协同部门:市交警大队、路政大队、安宁公路分局、
4. 调整完善道路监控网络。一是根据现有路网情况,结合安宁市公路路网结构,拟定关于新增或调整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的意见建议上报审批,优化超限检测站布局;二是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控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三是市交运局根据农村公路路网状况,通过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设置,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四是引导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五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公路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安宁公路分局
(四)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1. 强化安全意识,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二是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三是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责任单位:市运管分局
协同部门:各街道
2. 鼓励支持货运企业创新性发展。一是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二是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
责任部门:市运管分局
协同部门:市工信局
3. 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运管分局
四、 健全治理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
市政府是本辖区的治超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定期召集各治超成员单位进行研究,适应新形态、新形式下的治超新规,开展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治超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治超办是治超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各治超成员单位是治超具体责任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并按照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治超办
协同部门:各治超成员单位
(二)保障治超执法经费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与超限超载治理任务相关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检测、卸载、信息化等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超限超载治理任务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督查考核
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市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根据本级本地区工作实际,合理细化确定年度治理工作任务,并加强督查考核。
责任单位:市治超办、市目督办
(四)加强治超责任倒查和追究
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不到位、考核不达标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和倒查追究。对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按照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对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