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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04-081704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4-26 16:31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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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6 16:31 浏览次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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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安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切实做好安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8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17〕5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摸清安宁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各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安宁市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安宁市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 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 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安宁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

(1)对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3个门类41个大类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

(2)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3)对工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

(1)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2)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

(3)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居民粪便的单位。

(2)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3)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收集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的数据。

(二)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 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

工程机械、农用机械保有量及产排污有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 技术路线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各类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方法及云南省、昆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普查工作。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分行业分类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协助、配合昆明市做好安宁市境内伴生放射性矿初测、详查等工作。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工程机械、农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五、 组织及实施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一)普查组织

安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安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安宁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开展全市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普查工作,完成安宁市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的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信局:负责提供安宁市境内工业园区名录及安宁市装备制造、消费品生产、原材料加工、煤炭采选等行业企业相关基础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工程机械、农用机械保有量、车型分类、出产日期等相关登记数据,提供车辆检审填报基础信息表单或数据库录入数据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安宁市境内矿产开采基本单位名录,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建局:配合提供安宁市境内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情况资料,提供纳入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基础情况资料,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交运局:负责提供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相关资料,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机械相关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负责拟定安宁市农业源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安宁市境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普查工作、数据汇总、成果编制等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和上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城镇和农村用水情况资料,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和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以及承压锅炉安全、节能监管数据。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城管局:负责提供安宁市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餐厨废弃物、居民粪便等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活动水平信息及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三)普查实施

1. 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

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落实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2)制定方案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安排,确定时间进度,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完成时限:2018年3月8日前)

(3)清查建库

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式开展污染源普查名录库清查建库工作。(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配合昆明市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按国家、省、市及试点时间要求,完成本辖区内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监测工作。

(4)普查试点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开展普查试点工作,完成试点普查对象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试点工作总结,配合国家完成试点工作验收。(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5)普查培训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应综合考虑普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及交通条件等因素,通过直接选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人数,完成普查(含试点阶段)所需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或第三方机构委托。(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2. 全面普查阶段

(1)入户调查

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消费情况、生活污水(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2)数据审核与汇总

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安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与汇总,并上报昆明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3)质量核查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 总结发布阶段

(1)建档归档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分别向安宁市环境保护局移交污染源普查档案资料。(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2)总结验收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普查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完成时限:2019年5月底前)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3)成果发布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普查公报,经上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六、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安宁市财政负担,列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安宁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安宁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抽样调查及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七、 质量管理

安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昆明市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有关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八、 保密要求

安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普查工作涉密信息数据、敏感信息和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做好涉及普查工作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对普查工作有关部门、参与单位及定密责任人、承办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失泄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