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安宁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重点流域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昆明市农业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紧急通知》(昆农通〔2018〕2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 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八)《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
(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三、 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大牲畜、羊、家禽、兔等主要畜禽品种,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评定。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本划定方案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2008〕35号)确定(大牲畜规模参照牛的规模确定),具体是:
1. 畜禽规模养殖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鸭:年存栏5000只以上;
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是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未经过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区域。
四、 划定原则及划定类型
(一)划定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出台的环保法律规定,坚决杜绝新增养殖场污染环境。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依法依规布局,合理划定保护与养殖区,最大限度统筹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形成良性互补,健康持续。
3. 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配置资源,力求养殖资源与养殖规模相平衡。
4.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原则,划定中不与各种规划冲突。
5. 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重点突出水资源、自然保护区、城镇周边、公路主干道等,并载明界线,方便操作。
(二)划定类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发展等实际,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两个类型。
五、 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共计252.29平方公里)
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 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涉及香云庄、平地村民小组;二级保护区涉及鲁资村、鸣凤村、七街子、温水(湿地以北)村民小组,共7.95平方公里。
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禁止一切养殖活动,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2. 城镇居民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与产业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进行畜禽养殖。具体为:市域中心城区北至武家庄村委会辖区,南至望湖社区、云化社区;东至极乐村委会及大桃花辖区、洛阳池社区;西至宁湖社区;八街、县街、太平新城、青龙、草铺、禄脿集镇规划控制范围共84.17平方公里。
3. 旅游度假区。涉及温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共6.24平方公里。
4. 职教园区。根据安宁市职教园区现行总体规划,涉及石江村民委员会(丰收厂、富安村、铜车坝)、光明园艺场、大屯居民委员会(大汉营)、千户庄村民委员会(小汉营)、金辉社区(清水河村)、通仙桥村民委员会(白甸村)、县街村民委员会(梨园村)、雁塔村委会(陈家庄)、麒麟村民委员会(云康村),共15.46平方公里。
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凤仪水库、小箐口水库、始甸水库、王家滩水库、月子庄水库、大箐水库、上村箐水库、石板箐水库、石龙坝水库、青龙哨地下取水点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内。双河、鸣矣河、九渡河、禄脿河、沙河、螳螂川(普渡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堤两侧200米范围内),共计138.47平方公里。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制养殖区。
(三)适用说明
1. 河流一侧为公路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限养区以河流至道路的实际距离为界,另一侧按道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2. 铁路、公路一侧为河流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限养区以道路至河流的实际距离为界,另一侧按河流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六、 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压实责任
1. 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进行监管,排查、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数量、畜禽养殖种类、规模等,在2018年8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辖区内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2. 市环保局负责对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督各街道做好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关闭工作,对规模化以上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市农业局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限养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根据本划定方案,制定安宁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4. 市水务局负责严格水库禁养区、限养区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做好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5.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严格项目审批,严格土地执法,配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占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6. 市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审核,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在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拆除。
7. 市发改局负责对备案项目建设选址的把关审批,严禁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项目进入。
8.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
9.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对接,严防规划冲突。
10. 市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养殖场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二)深入宣传发动。市属新闻媒体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推进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抓好畜禽养殖防污治污,确保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七、 具体要求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已建成的养殖场涉及拆除、搬迁的,补偿参照市农业局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一)禁养区要求。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由养殖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擅自新建、扩建的养殖场一律按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不得享受任何补偿。
(二)限养区要求。严格执行《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8〕41号),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粪污排放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建立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拒不进行治理或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可申报粪污设施改造项目,如达到省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的,可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但只能进行改造不得扩建。
八、 其它说明事项
(一)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需调整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昆明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