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2018年度安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2018年度安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6〕46号)及《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7〕6号),加强安宁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量水发展、以水定城、科学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
二、 年度目标
(一)总体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中向好。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鸣矣河通仙桥断面水质持续好转。
三、 年度工作任务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强化螳螂川—普渡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全面推进《昆明市螳螂川水体达标方案》和《昆明市鸣矣河水体达标方案》的实施,争取2018年“鸣矣河—通仙桥断面”水质明显改善,确保2020年水质类别达到Ⅴ类。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2)加强水质优良水体保护。持续优良水体的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街道办事处
2. 强化流域保护与治理
开展流域控制性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划定并严守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红线和发展基线,控制开发利用对湖泊生态环境及水质的影响。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
3.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行防护隔离。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2)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3)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4)定期监测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要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4. 防治地下水污染
(1)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安监局
5.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继续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6.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1)严格湿地红线保护。科学确定湿地红线总量,制定红线管控措施,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配合省级部门组织开展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力争2018年底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牵头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2)加大高原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开展退耕还湿,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建立保护管理、科普教育、生态恢复、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区。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地模式,抢救性保护好有重要价值的小块湿地。完成省下达的湿地保护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巩固取缔“十小”企业工作成果。于2018年底前完成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炼焦、造纸、炼油、炼砷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
(2)通过日常检查、督查以及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等途径,发现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及时纳入取缔清单,做好取缔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
(3)实施清洁化改造。到2018年底前,推进钢铁企业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强对现有工业集聚区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监管。对超过2018年8月31日还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的园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督促集聚区内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城管局
2.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3)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继续推进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3.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巩固饮用水源地禁养工作成效,2018年9月底前完成制定1比5万比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确保完成禁养区修订和禁养任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2)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逐年提高。继续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成国家和省、昆明市下达的建制村新增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 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取用水总量全面调查,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健全昆明市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2)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排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勘查许可、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在2016年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2. 提高用水效率
(1)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继续推进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严格控制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继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按照《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加大节水工作力度,不断巩固安宁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3)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重要的粮食生产区,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1)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生态补水。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安宁市辖区内规划建设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在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的基础上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可供水量、取水量等,并作为项目可研审批的重要依据。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 建设安全高效的水资源保障体系
以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推进重点水源和灌区工程建设,缓解用水需求矛盾,加快抗旱救灾应急水源建设,提高防范旱涝灾害的能力。完善城乡供水水源和管网建设,确保城乡用水安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符合安宁实际安全高效的水资源保障体系。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 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逐步实行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1)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和省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将建在禁建区内、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下游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敏感点的尾矿库,列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
2.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继续建设完善市级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信息平台。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 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建立健全定期协调、定期检查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落实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责任制;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年度任务圆满完成。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严格信息公开
要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三)加大宣传教育
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康防护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水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组织媒体宣传水污染防治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把握好舆论导向,维护好社会稳定。
(四)严格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
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参照《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的相关要求,对各部门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