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安)市监罚〔2018〕11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市监罚〔2018〕116号
当事人:云南凯森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安宁市禄裱街道办事处上禄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福全,联系电话:******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8Q5605。
经查,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凯森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禄裱街道办事处上禄裱村的生产加工车间进行2018年国家级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抽样,随机抽取了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干平菇,送检样品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该批不合格产品共生产了16 kg,成本价为16元/kg,销售价为18元/kg,未进行销售,抽样后所剩余7 kg干平菇,我局已于2018年7月12日进行了查封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笔录(原件)2份4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抽样的记录证据;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原件1份1页、《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4页,证明对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3、对云南凯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全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4、《查封(扣押)决定书》原件1份1页、《物品清单》原件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未进行销售干平菇查封(扣押)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5、当事人提交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3页、《干制食用菌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1页、《成品入库、出库单》复印件1份1页、《情况说明》原件2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活动的事实;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当事人辩称:无。
本机关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7份27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干平菇7 kg;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