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8〕13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市监罚〔2018〕130号
当事人:安宁瑞丰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清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林丽 联系电话:*********
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5FMK81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禄脿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编号为1530181002018051649376752,消费者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购买3瓶安宁瑞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糖,食用后感觉身体不舒服。在解决消费投诉过程中,当事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销售食品。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日以12元/瓶从弥勒市竹乡园食品店购进7瓶红糖和少量农产品,随后将7瓶红糖以17元/瓶价格放于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货值金额为119元。安宁瑞丰农业有限公司于5月9日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售出3瓶红糖,后共赔偿了消费者866.00元,其中66.00元是消费者购买红糖的钱,无违法所得。经营者于5月20日前食用了4瓶红糖,无剩余红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安宁瑞丰农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记录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数量;
2、2018年5月16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编号为1530181002018051649376752(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事实;
3、安宁瑞丰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徐顺林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4、弥勒市竹乡园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买红糖的渠道合法;
5、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附页(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红糖无质量问题;
6、弥勒市竹乡园副食店负责人李永琴情况说明(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红糖的数量;
7、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4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红糖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
8、当事人购买红糖照片(复印件)1份1页、当事人从事网络销售红糖的照片(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10、法人代表蔡林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11、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徐顺林接受案件处理;
12、徐顺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3、《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案件经办人是具有执法资格人员的身份。
以上13组证据共19份22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无证销售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2、罚款陆仟元正(¥6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