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其它服务业持续发展扶持补助细则(试行)
安政办〔2018〕61号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批发业、
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其它服务业
持续发展扶持补助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宁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其它服务业持续发展扶持补助细则(试行)》已经安宁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安宁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其它服务业持续发展扶持补助
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30号)和《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昆政办〔2014〕93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保持我市经济平稳增长,促进全市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其它服务业持续发展,结合安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补助对象
(一)纳入安宁市限额以上联网直报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法人企业。
(二)属于企业总部管理、会议服务、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洗染服务、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汽车维修服务和日用电器修理服务9项服务业企业。
(三)在安宁市内注册2年以上、达到限额以上条件且转为法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对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9项服务业扶持补助工作。
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做大做强,对年度分别达到下列行业总量5个档次条件的,按行业类别每户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基数补助金额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并按以下条件公式进行补助(年度新上限企业不纳入此项补助):
补助金额=基数补助金+基数补助金×(全年累计增速-12%)×10≦上一档基数补助金
年度销售额档次条件设定如下:
(一)批发业
销售额累计达80亿元(含)以上;
销售额累计达50亿元(含)~8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30亿元(含)~5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10亿元(含)~3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2亿元(含)~10亿元。
(二)住宿业和餐饮业
营业额累计达0.8亿元以上;
营业额累计达0.5亿元(含)~0.8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2亿元(含)~0.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1亿元(含)~0.2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05亿元(含)~0.1亿元。
(三)零售业和9项服务业
零售额累计达10亿元(含)以上;
零售额累计达5亿元(含)~10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2亿元(含)~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0.8亿元(含)~2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0.5亿元(含)~0.8亿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健康成长,对在安宁市独立注册并合法经营,达到条件并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9项服务业法人企业,在纳入统计1年内增速达15%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补助,同时作为今后商贸服务业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对象。
第六条 鼓励在安宁市内注册2年以上、达到限额以上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并给予“个转企”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七条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和9项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以资产负债表提供的财务数据为准,且财务报表及统计台账资料健全。
(二)积极主动按时按质报送各类报表,并根据销售情况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按时足额上缴税收。
第八条 扶持补助企业名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并由市工信局牵头形成总体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和9项服务业扶持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预算由市工信局负责编制,纳入安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凡开展违法经营的企业,一经查实,均不得不纳入本扶持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和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