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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16811-202005-297098 主题分类: 市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9-19 10:36
名 称: 关于印发《安宁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印发《安宁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10:36 浏览次数:158
字号:[ ]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安宁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社,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行安宁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行安宁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强化社区自治功能、优化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和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区服务广惠民生为目标,以建立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为突破,以规范社区准入内容和程序为重点,以居(村)民需求和评价为导向,形成政府依法办事、社区依法自治的工作格局,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升社区工作效率,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工作事项进城乡社区制度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提高机关作风效能、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中的重大意义。由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社区准入工作。为认真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民意沟通,深入基层多指导、多服务,以居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社区工的首要标准,研究和解决社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成立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长:王胜章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杨正山市委组织部部长

市政府副市长

员:祁云飞市委办副主任

郭婷婷市政府办副主任

汤大荣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市政协社法委主任

周鸿斌市纪委副书记

杨志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非公党工委书记

龚成伟市政法委副书记

市文明办主任

李鸿斌市民政局局长

李启春市人社局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社区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

、准入原则

(一)依法自治、服务居民。支持和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充分行使自治职权。凡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交由社区落实,一经发现,立即撤销、终止;凡未经批准进入社区的事项,特别是无偿占用社区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可能干扰社区正常服务管理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执行。

(二)全面统筹、依法准入。社区工作事项分为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各部门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全面实行准入制度。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可采取委托或者指导成立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企业承接相关业务,且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组织负责人。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准予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间和拨付的工作经费,确保权责利一致,实行费随事转。对事权完全下放的,应同步匹配相应财权;对事权未实质下放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将相应工作交由社区承担。凡依法且工作需长期进入社区,并在社区设置机构的,准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经费或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凡短期或临时进入社区的,由准入单位确定派出工作人员或根据工作量下拨工作经费交由社区承办。

(四)统一承办,集中管理。凡准予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应集中在社区为民服务站受理或办理相关服务事项。凡是政府职能部门未依法依规延伸到社区服务站的业务,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社区一律不得承接。

(五)准入审批,退出备案。坚持准入与退出相结合的原则,对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应予退出。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撤销、终止的事项,进驻方应及时向审批机构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准入程序

(一)申请。各部门、各单位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事项,事先必须向市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宁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并提供文件、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明确工作时间、任务要求、具体内容、经费预算等。社区工作准入实行集中办理,对于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的,原则上一年申请两次(每年1月和7月)。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项目进社区的,采取审核备案制的办法,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申请,并通过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分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准入后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网统一对外公布。

(三)进入。凡同意准入的事项,各街道、社区依据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安宁市社区工作准入通知书》接纳工作任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社区的工作,社区有权拒绝或不受理,并向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四)评议。积极推进群众评议社区,社区评议党政机关单位等部门的双向评议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应自觉接受社区评议,实行一年一评议。由社区组织党员、居民代表、各类社会组织及驻市单位代表参加评议,内容为各部门工作进社区后的作用、效果、工作作风、经费落实和群众认可情况。

(五)撤销。经批准进入社区的临时性工作事项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撤销备案,并由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公告。对群众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进入项目,将予以撤销。

、工作要求

)整合信息资源。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清理精减规范社区各类台账,对开展工作或活动的过程与效果需要记录的,推行台账电子化,大幅减少要求社区建立的台账和上报的报表,逐步取消纸质台账。各部门要改变工作、检查和考核方式,切实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负担。

)整合考核评比。除国家、省、昆明市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对社区开展的单项创建、考核、评比由所在街道统一组织实施。保留或准入的创建考核评比,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考评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一般不以社区为考核评比对象。

)加强监督检查。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履行好牵头责任,定期了解、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市纪委(监察)要加强准入制度的落实检查,把执行情况纳入效能监察和行风评议的范畴,重点加以督查解决;各街道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承担,不能摊派或转嫁到城乡社区。

)严肃工作纪律。对未经准入审批或未按准入审批要求操作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对擅自接纳未经准入审批事项或未按准入审批要求操作的街道、社区及责任人;对不遵守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推诿、拒绝的部门,不接受准入事项任务的社区责任人,将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

附件:1.安宁市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2.安宁市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

3.安宁市城乡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4.安宁市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

5.安宁市城乡社区印章使用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1

安宁市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安社准字: )

申请单位:                 时间:

申请准入事项


申请准入依据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进入时限

临时性

从   年  月到   年  月

阶段性

从   年  月到   年  月

常规性

长期

下放给社区的权限


对社区工作要求


划拨给社区的工作经费及相关保障


市社区工作准入

审批联席会议

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社区工作准入

审批联席会议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1.申请准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附后。

2.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2

安宁市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

(安社字: )

申请单位:                 时间: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名称


事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准入时间及期限


事项实施范围


划拨工作经费情况


其它提供条件


任务完成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市社区工作准入

审批联席会议

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3

安宁市城乡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事项性质

1

党的建设

党建工作

党员管理、党员教育、党员活动等。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依法承担

2

作风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党务公开等。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97号)。

依法承担

3

自治建设

民主权利

依法组织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2条。

依法承担

4

民主管理

组织召集城乡社区会议或城乡社区人民代表大会、城乡社区议事会议,向城乡社区民会议报告工作,向社区居民述职,接受居民评议;组织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3条、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依法承担

5

自我服务

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依法承担

6

联系群众

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依法承担

7

城乡社区务公开

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保证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云民基〔200711号)第2条、第3条、第15条,《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2条、第3条、第12条。

依法承担

8

民主协商

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10号)。

依法承担

9

民族工作

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

依法承担

10

财务档案

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建立城乡社区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493号)。

依法承担

11

城乡社区务监督

接受城乡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和城乡社区民监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32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8条、第30条,《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

依法承担

12

卫生环境

公共环境

办理本城乡社区地区城乡社区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巡查、劝阻及上报有关部门处置;对辖区范围内的小广告清理情况进行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条,《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

依法承担

13

公共设施

教育城乡社区民爱护公共财产,统计、巡查、监督维护保养公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依法承担

14

健康教育

以多种形式开展与预防接种、艾滋病防治、社区心理健康等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

依法承担

15

义务献血

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

依法承担

16

环境保护

引导城乡社区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依法承担

17

爱国卫生

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做好灭杀药物领取、投放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77号 )。

依法承担

18

精神文明

宣传工作

运用海报、横幅、宣传栏、短信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宣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水平,教育和推动城乡社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提升居民精神文明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2条。

依法承担

19

文化教育

发展文化教育,统筹各类教育文化资源,面向群众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深入推进全民阅读活动,构筑居民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

依法承担

20

文体活动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建文体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业余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2条,《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

依法承担

21

科普工作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06-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9号)。

依法承担

22

公共安全

人民调解

受理居民纠纷、协调调解居民矛盾,做好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及土地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2条、《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依法承担

23

治安维稳

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做好治安防治、不稳定因素排查与日常巡查、协助处理群体性纠纷及信访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2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依法承担

24

突发事件应急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日常巡查、应急预案与演练、处置、汇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

依法承担

25

地质灾害巡查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依法承担

26

计生服务

计划生育宣传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及育龄妇女服务等工作,定期更新计生宣传栏、接受群众计生政策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2条。

依法承担

27

计划生育自治

组建计生协会队伍,广泛动员群众,做好生育证办理、避孕节育、孕情检查、药具管理、随访工作,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奖励扶助政策的申请及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条、第19条。

依法承担

28

生育信息统计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人口信息调查统计工作,配合做好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7条。

依法承担

29

经济发展

生产管理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依法承担

30

土地管理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依法承担

31

资产管理

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依法承担

附件4

安宁市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事项性质

1

社会保障

就业登记

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失业保险办理,就业培训,做好《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证明》办理的初审工作。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31条、第41条、第44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32条。

依法协助

2

创业帮扶

协助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服务,用工信息的收集、发布、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管理、鼓励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大学生创业就业帮扶,给予职业(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62条,《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41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第54条、55条。

依法协助

3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一年开展一次安宁市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部发〔2003〕第16号令),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依法委托

4

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及医保卡发放,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异地医保、慢性病重特病救助等事项。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云府登38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

依法协助

5

养老保险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参保续保缴费、死亡和重复参保退保、领待人员生存认证、待遇恢复申请;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审核、领取待遇资格初审、生存认证及公示,退保资料初审。建立完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增人员及时登记入库,对数据库定期更新维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依法协助

6

民生事务

最低生活保障

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初步审核、公示。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9条,《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第14条。

依法协助

7

临时救助

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符合救助居民特殊情况,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46条,《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第61条。

依法委托

8

灾民救助

协助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公示。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22条、23条,《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第36条。

依法协助

9

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代申请、资格审核,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资格审核。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14条、16条、18条,《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第23条、26条、30条。

依法协助

10

医疗救助

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代申请、公示工作。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27条,《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第40条。

依法协助

11

优抚工作

协助做好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等资格的审核、材料初审、公示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条,《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48号)第4条,《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

依法协助

12

困难残疾人救助

协助办理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第27条,《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25号)。

依法协助

13

法律援助

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可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居民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审核、加具困难证明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9条第2款、《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19条、32条。

依法协助

14

孤儿生活救助

配合做好孤儿的认定、统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

依法协助

15

收养子女登记

协助做好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收养子女相关委托手续,收养人资格审核。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

依法委托

16

居家养老

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保证正常运营,协助做好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依法授权

17

殡葬改革

协助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火化区殡葬改革工作,落实好各项殡葬惠民政策。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第8条。

依法协助

18

安全保卫

查处传销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

依法协助

19

安全生产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

依法协助

20

未成年人保护

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依法协助

21

禁毒工作

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7条、19条。

依法协助

22

禁赌工作

加强禁赌宣传教育,发现赌博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云南省严禁赌博条例》第11条。

依法协助

23

群防群治

组建队伍、日常巡查、联席会议、信息通报

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14号),昆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办通〔2015114号)。

依法授权

24

矫正帮教

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4条。

依法协助

25

消防安全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32条、第41条。

依法协助

26

民主法治

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不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14〕26号)、《中共昆明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昆发〔2015〕3号)

依法协助

27

工会工作

非公企业工会

指导辖区非公企业成立工会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总工会〔20094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总工发〔20106号)。

依法协助

28

基层工会组织

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开展有益活动及困难帮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中国工会章程》第1条。

依法授权

29

普查统计

统计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街道统计员的领导,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等统计业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

依法委托

30

人口普查

协助所在地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条。

依法协助

31

经济普查

协助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

依法协助

32

土地调查

协助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10条。

依法协助

33

污染源普查

协助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14条。

依法协助

34

监督管理

绿化管理

对辖区内绿化面积统计、巡查、监督。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6条、第16条。

依法协助

35

市容环境投诉

现场了解、协助处理、及时汇报。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

依法协助

36

违法建设行为管理

对违法建筑或违法施工进行巡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9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条。

依法协助

37

价格监督

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7条。

依法协助

38

文明建设

文明城市

开展各类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提高社区文明水平。

中央文明办下发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依法授权

39

志愿服务

加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登记工作,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开展参与清理环境卫生、文明巡查、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等活动。

《志愿服务条例》第28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中央文明办下发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依法授权

40

社区建设

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不断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模式,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综合治理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依法授权

41

卫生计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组织开展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流动人口流入流出系统录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依法协助

42

动物防疫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7条。

依法协助

43

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

协助开展传染病、艾滋病防治防治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

依法协助

44

精神卫生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

依法协助

45

文化教育

义务教育

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

依法协助

46

公共文化均等化

围绕看电视、听广播、看电影、看戏、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完善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加强城市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帮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展演和科技普及活动。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53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2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285)。                       

依法委托

47

未成年人教育

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2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8号)第14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

依法协助

48

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

依法协助

49

住房建设

危房改造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前期的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督促指导改造工作,完善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建村〔2012561号),《昆明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依法委托

50

住房保障

协助做好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准入初审工作、调查核实、初审公示。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7号)第22条。

依法委托

51

权益保障

妇女工作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建设,开展面向妇女儿童和家庭的公益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中华妇女联合会章程》第23条,全国妇联《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5条、第6条。

依法授权

52

青少年工作

协助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推进“青年之家”建设,做好青少年政治思想道德宣传教育、维权、服务,以及特殊困难、问题青少年的帮扶工作,切实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24条。

依法授权

53

老年人工作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提供为老年人服务。协助办理老年优待证,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及心理关爱等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助做好老年人生活补助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发放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33条。《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5条。

依法授权

54

残疾人工作

协助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提供政策宣传、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文化生活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第17条、第18条。

依法授权

55

国防双拥

国防教育

将国防教育纳入村(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进行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

依法协助

56

征兵工作

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依法授权

57

退伍安置

退役士兵回安置地时,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6条。

依法协助

58

双拥工作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开展教育宣传,组织各类拥军优属活动。

《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政府第63号令)。

依法授权

说明:

1.法定或职能工作事项:指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区事务事项和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工作,如办理居民的公共环境卫生事务和公益事业,社区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调解纠纷等。

2.依法协助事项:指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

3.依法授权事项:指属于部门的职责,法律、法规未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义务,确需城乡社区开展的公共事务事项,无明确的量化考核任务,如双拥和国防教育、权益维护等。

4.依法委托事项:指属于部门的职责,法律、法规未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但需由城乡社区帮助支持的部门事务事项或准公共事项。如临时救助、危房改造、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及统计工作等公共事务。

附件5

安宁市城乡社区印章使用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所属部门

权 限 范 围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事项性质

1

组织部

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城乡社区报到情况证明。

《关于推进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的通知》(昆组通〔201466)

直接服务

2

组织部

社区居民子女、近亲属入党出具政审证明。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16

直接服务

3

民政局

异地公民选民资格证明。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2条。

直接服务

4

教育局

为参加本社区活动的学生出具社会实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8条。

直接服务

5

教育局

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第9条。

直接服务

6

公安局

居民在家正常死亡证明,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直接服务

7

人社局

居民是否健在证明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直接服务

8

民政局

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送养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

直接服务

9

司法局

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

直接服务

10

残联

残疾人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

直接服务

11

卫计局

享受计生奖励、扶助优惠政策的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4、第25条。

直接服务

12

卫计局

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条、第19条。

直接服务

13

工会

申报特困职工救助出具家庭成员生活困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条。

直接服务

说明:

1.城乡社区印章使用主要是城乡社区层面与居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证明。

2.城乡社区依法履行职责及依法办理授权、协助、委托服务事项不纳入清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