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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0-10633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17 16:00
名 称: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解读(安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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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解读(安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星云)

发布时间:2018-10-17 16:00 浏览次数: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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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政策解读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党组书记、局长 王星云)


  公路交通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和保障,是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行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畅通。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我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推动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进入9月以来,安宁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将新条例宣传工作当做近期重要工作来抓,国庆期间各执法站点均设立了专门的咨询台接受群众咨询,同时向过往货车驾驶员发放了宣传资料。

  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44条,将原《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名称调整为《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条例的调整对象,将村道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填补了村道的管理没有法规依据的空白;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公路安全与畅通的保障;强化公路服务,加强了对公路服务设施的规范和要求;强调权责对等,加强了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为村道的安全和畅通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对管理方和民众都做出了相应要求:

  管理方应当这样做

  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要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此外,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路政管理机构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民众应当这样做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8种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

  1.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2.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3.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4.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爆破作业;

  5.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6.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7.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8.以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如有违反规定,在公路及用地范围有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挖沟引水等行为: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违反采石采矿、破坏公路标志、擅自搭建建筑物等4-6项禁止性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