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安宁市人民政府 www.kma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0-107639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23 14:18
名 称: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解读 (安宁市防震减灾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段国俊)
文号: 关键字: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解读 (安宁市防震减灾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段国俊)

发布时间:2018-10-23 14:18 浏览次数:220
字号:[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云南是全球现代地壳运动和地震活动最频繁、最剧烈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其地震活动具有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灾害重的特点。据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表明,全省所有地区都处于必须进行抗震设防的6度以上的地震烈度设防区,其中7度区占50.8%,8度区占34.4%,9度区占1.7%。设防面积之大,居全国首位。全省平均每年发生5—5.9级地震3次、每3年发生6—6.9级地震2次、每8年发生7—7.9级地震1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共发生33次7级以上地震,其中9次发生在云南。20世纪我国大陆近1/4的7级以上大震、1/5的6级以上强震发生在云南。自1993年至2000年,全省因地震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占我国大陆同期的71%、85%和52%;因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国大陆的43%。云南存在多条历史上发生过强烈破坏性地震的强震构造带,如发生过1833年嵩明8级地震及多次7级以上强烈地震的小江强震构造带;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除唐山大地震外人员伤亡最惨重的1970年通海7.8级地震的曲江强震构造带等。2004年印尼大地震引发海啸,造成30多万人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云南与印尼—缅甸在地震构造和动力环境方面有着天然的联系,2004年底到现在印、巴连续发生的大地震更加剧了云南日趋严峻的震情形势。专家对云南历史地震活动的研究表明,我省即将进入新一轮地震活跃期。因此,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即将到来的新一轮地震活跃期,切实做好抗震设防和加固工作,尽一切努力把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我省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规章。但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清晰,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我省抗震设防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当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对于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抗震设防管理的职责分工为了切实履行行政机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职能,条例(草案)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民航、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经济、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二)关于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当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依据,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一项建设工程乃至一个地区的建设工程,如果没有抗震设防要求,就无法进行抗震设防;盲目地进行抗震设防,会导致建设工程投资浪费或留下致灾隐患。因此,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条例(草案)作出五项规定:一是设立了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四种类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制度(第七条);二是设立了抗震设防要求告知、审核、备案制度(第九条);三是设立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审定和报批制度(第十条);四是设立了相关部门在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制度(第十一至十三条);五是设立了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科学、合理、可靠的制度(第十四、十五条)。

       (三)关于抗震防灾规划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指导城市抗震防灾工作、从源头上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了规范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条例(草案)作出四项规定:一是规定了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十六、十九条);二是规定了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十七条);三是规定了抗震防灾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城乡详细规划衔接的要求(第十八条);四是规定了城乡房屋建筑和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二十条)。

       (四)关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管理针对我省生命线工程抗震能力较差、农村民房抗震能力低下、建筑物抗震设防水平偏低的实际,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条例(草案)作出三项规定:一是从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到工程验收等环节都强化了抗震设防的管理(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条);二是设立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中村的管理,按照规划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的居民住房,指导其进行加固改造(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农村抗震设防农村抗震设防工作是我省抗震设防工作的薄弱部位,也是当前抗震设防工作的重点。这项工作的开展,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防灾利民的实际行动。因此,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并在总结我省多年抗震设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条例专章对农村抗震设防工作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在实施农村民房抗震保安、扶贫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等工程时,保证农村建筑物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第三十四条);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现有农村主要居住用房进行加固改造(第三十五条);三是规定村镇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用必要的抗震措施(第三十六条);四是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等职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我省既有建筑物大多建成时间较长,且量大面广,有的结构和材料也比较落后。针对这种状况,多年来我省不断地开展对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作,提高了抗震能力,并在多次地震中经受了考验。为了保证抗震加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条例(草案)设专章作出了三项规定:一是规定了应当进行抗震加固的建(构)筑物的范围(第三十九、四十条);二是规定了抗震加固经费的来源(第四十一条);三是规定了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四十二条)。

相关文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