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8〕40号 冯伟
安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8〕40号
冯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992
冯伟(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7日,接到八街街道办事处环保所工作人员反映称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温水村委会有人倾倒菜叶,安宁市环保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倾倒点检查时发现:冯伟(电话:18288926689)利用于富生(电话:13669747186)提供的八街街道办事处温水村关山洪保亿箐场地接纳倾倒菜叶,倾倒菜叶点位于安宁市车木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菜叶腐烂后产生的废水经过三个土塘进行收集,土塘未做任何防渗措施,根据安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18〕HZL079号)显示,烂菜叶产生的废水多项指标严重超标。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安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18〕HZL079号)原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8年10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8〕40号)及2018年10月16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款:“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冯伟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治理并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安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停止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