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卫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卫消罚[2018]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消罚[2018]21号
被处罚人:安宁市金方街道朝阳后山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号:PDY00020-453018111B2001;地址:安宁市昆钢建设街14幢;法定代表人:宋超;性别:男;主要负责人:李红,性别:女,联系电话:68604633)
地 址:安宁市昆钢建设街14幢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隔离消毒效果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GB15982—2012,《消毒技术规范》2002)。
以上事实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 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