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卫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卫公罚[2018]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公罚[2018]04号
被处罚人:云南昆钢养生敬老有限公司(登记号:安卫公字[2018]第000674号;住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郎家庄;负责人:冯铭;性别:男;民族:白;联系电话:13648844554)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郎家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18年7月11日、8月12日两次抽检的游泳池水,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细菌总数、尿素含量圴不符合国家标准(GB9667-1996)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2份(具体负责人毕四清);《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份;《检验报告》2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冯铬《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 9月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