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Copy1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管委会:
《安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安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方案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在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务求实效”的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保障,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 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安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武春禄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宝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荣生 市政协副主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顾明东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潘志平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纪辉 市发改局局长
唐 宽 市环保局局长
王 群 市规划局局长
张才兴 市城管局局长
吴松茂 市林业局局长
汪 涛 市水务局局长
姚京伟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章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付 宁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绿洲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队长
晏宏伟 市农业局农经站站长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及后续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农业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建,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及后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导、监督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工作内容
(一)正确界定我市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但我市符合备案条件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仅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雨水和污水硬化沟渠)、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总面积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农作物临时存储和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 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4. 不符合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类型: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保鲜、冷藏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类型:普通塑料大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保持原地类地貌、未破坏耕作层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按照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分区,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1. 用作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 用作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 用作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 从事粮食生产之外其他规模化种植的(包括茶、花、果、蔬菜),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比例予以安排,生产规模30亩以上至500亩(含)以下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三)引导设施农用地合理选址建设。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并积极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四、 工作职责
(一)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土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落实好“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负责因地制宜引导经营者合理选址;负责作为第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组织经营者和村集体经济协商土地流转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负责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与经营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督促经营者履行到期复垦承诺,对未履行复垦承诺经营者遗留的土地组织进行复垦;负责日常监管,按照农地农用的原则,对设施农用地跟踪管理,确保经营者按照备案用途和协议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规模,禁止改变农业生产性质用于其他经营。对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擅自扩大规模的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到位。负责将发现的违法用地线索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并配合好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负责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职责。对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统一备案编号。加强巡查及执法,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使用土地的,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擅自扩大规模的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纠正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农业局: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结合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各街道、管委会选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严禁将非农建设项目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进行备案,督促经营者按照建设方案进行设施农用地建设,对改变农业用途的及时制止,并要求用地单位进行整改。
(四)市发改局:负责及时审核备案设施农用地经营者的立项申报。
(五)市公安局:负责在组织开展拆除过程中,依法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现场发生意外,避免成为社会舆论焦点热点。
(六)市环保局: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位于生态保护控制区,建设项目和方案是否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七)市规划局: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八)市城管局:负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违法违规的设施农用地开展依法拆除工作。
(九)市林业局: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是否占用林地,所占用的林地是否已取得合法手续。
(十)市水务局: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地范围,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水源保护要求。
(十一)市场监管局:负责在颁发相关证照前,审核经营者是否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五、 后续监管与服务
(一)属地监管,党政同责。设施农用地属地街道要按照土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落实好“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街道是设施农用地非农化、流转土地非农化和国土卫片整改的主要责任主体,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应按照城市综合执法权责,全面落实违法用地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二)加强巡查,落实监管。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主动公开,超前服务。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其中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市农业局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市林业局主动公开林地规划及保护区;市水务局主动公开水源保护地范围区;市环保局主动公开生态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要求;在设施农用地申报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设施农用地申报符合申批要求,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四)依法申请,合法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六、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用好设施农用地是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重要抓手,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兴农、利农、惠农的重要扶持手段。各街道、所涉职能部门要积极作为,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还农于农、用农兴农,切实做好乡村振兴。
(二)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各街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要坚决杜绝在农用地上以设施农业名义建设的非农用途的建筑,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批前、批中和批后全程动态监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坚决拆除复耕。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违法占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三)标本兼治、建立机制。所涉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审批设施农用地,确保服务于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