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34号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以下事项不予公开:
一、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二、给有关部门的公函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三、给有关部门的批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四、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中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五、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六、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七、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存在、不明确的政府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第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八、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2、《信访条例》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
九、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案卷材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十、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案源线索的相关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十一、业务工作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2、《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第二十六条。
我局将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