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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1-11443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6 18:59
名 称: 关于《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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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6 18:59 浏览次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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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安宁市档案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葛静

2017116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是云南省出台的第一部调整档案事务关系的省政府规章。《办法》201811日起施行共计28

一、立法背景

国家档案馆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载体。198795日颁布、20161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档案法》,以及19901024日颁布、2017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国家档案馆管理工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97528日颁布、2007929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对上位法做了细化,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档案馆建设与档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建设滞后,有馆无库,馆库不足情况依然存在;二是档案资源建设滞后,馆藏单一、缺乏特色;三是档案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四是国家档案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发挥不够;五是档案馆事业经费、人员配备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规范全省的国家档案馆管理的政府规章,明确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制度,提高档案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国家档案馆的范围和设置程序(第3条)

《办法》在《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经国务院批准,1992327日国家局印发的基础上,除对国家档案馆的范围、职责职能进行进一步强调外,重点对国家档案馆的设置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对于进一步合理规划国家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奠定了基础。《办法》规定,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专业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二)规范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第4条、第5条、第6条、第8条)

《办法》从财政投入、规划、土地、设计规范等方面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强调对国家档案馆用地、馆舍、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源的保护;对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规范设的责任;国家档案馆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档案馆建筑应当为独立建筑,禁止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的,或者非法占有、使用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强调了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档案资源是实现档案馆功能的根本保证。《办法》强调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法定义务,规定了档案收集范围的制定程序,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了细化,对公务礼品档案的收集归档和展示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征集和抢救保护重要、珍贵档案等措施。《办法》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制定的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在听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同步移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同级综合档案馆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档案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管理制度,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公务礼品档案。

(四)完善国家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

《办法》从法规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家档案馆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从制度建设和安全措施方面细化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对档案抢救保护、异质异地集中备份作了专业性规定,并对馆藏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者解密工作进行明确。

(五)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第17条、第20条)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标准建设数字档案馆,实现全省数字档案资源共享。

(六)强化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职能(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办法》着力体现国家档案馆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理念的回归,以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社会经济和民生相关的公共职能为目的,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资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七)明确档案馆工作条件保障(第4条、第5条)。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将国家档案馆运行维护经费和档案征集、抢救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及设备购置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法律责任(第25条、第26条)。

《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的,或者非法占有、使用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明确列出了6项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为,应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档案既是历史的记录者同时也是未来的指引者。档案工作是一项为事业做贡献、为时代写历史、为文明传薪火的事业,也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信息资源。《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云南地方档案法规体系,为全省国家档案馆发展增添了法制保障,为各级各有关单位和国家档案馆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增添了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档案法制环境,推动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实现国家档案馆从传统型向现代化档案馆转变,发挥档案工作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为社会、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文化服务,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亦是云南档案法治建设的新里程碑

相关文件: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