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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2-11994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2-25 16:39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安政办〔2018〕80号 关键字: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5 16:39 浏览次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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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六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安宁市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8〕27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以管资本为主全面推进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优化国有资本资源配置,推动资产集中、资本聚集、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全面融入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奋力开启安宁跨越发展新征程。

(二)基本原则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市政府统一授权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分类推进,优化配置。根据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实际,分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优化配置各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有序实施,确保稳定。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稳步推进,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妥善处理工作中各类问题。

(三)工作目标

自实施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启动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到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 实施范围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完成后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

三、 集中统一监管方式

(一)国资局监管。对直接划转和理顺资产关系的企业,由市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大力推进依法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国资局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林、金融等行业特征明显的企业,由市国资局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管理职责,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三)国资局监管与部门主管相结合。对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由市国资局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宣传文化部门进行导向管理,推动出资人监管制度与主管主办制度的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国有文化资产监管。

(四)委托监管。对部分特殊行业以及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局再委托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四、 资产处置方式

(一)直接划转。对行业地位突出、产权关系清晰、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直接进行产权划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整合重组。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与市国资局监管企业同类同质的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重组进入市国资局所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主管单位先进行认真清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再整合重组划转市国资局监管。

(三)改制退出。对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需要改制退出的企业,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改制退出方案,实行国有资本退出。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等单位给予具体指导。

五、 实施步骤

市属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步骤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一)确定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市级各相关单位在完成资产清理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局提出集中统一监管的具体方案。市国资局对市属各相关单位提出的具体方案进行汇总梳理,按照成熟一批集中监管一批、成熟一户移交一户的原则,分类分批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分类推进(2018年12月底前)。对直接划转和整合重组的企业,由市国资局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国有产权、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具体划转移交工作。对委托监管企业,制定委托监管办法,由市国资局与企业主管单位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职责。对改制退出企业,按照审定的方案推进。

六、 政策措施

(一)加强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

1. 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按照党组织关系与资产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改制退出企业要做好党组织关系接续工作,需要撤销的及时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2. 坚持党建工作与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同步谋划。切实加强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加大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支持

1.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工商、工会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划转、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等相关方面工作给予政策指导,大力支持,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2. 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人员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安置,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因政策调整导致人员身份变化的,按现行政策妥善安置。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3. 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应同步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级社保机构按职能职责,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4. 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安置费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5. 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中需处置的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按规定处置,处置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改革成本支出。

七、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成立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推进此项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国资局,负责与市级各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国资局要组建专门工作小组,负责集中统一监管具体推进落实。

(二)落实责任。市属各相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按要求完成自检自查、清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提出集中统一监管方案等工作,并组织实施。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要清理解决后再移交。市级各相关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三)严明纪律。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安排部署,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出资人登记成立企业。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期间,市级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运行稳定,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推进工作。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前,根据法律法规、协议等发生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变动等经营性行为的,相关单位按现行职责严格依法执行。

(四)确保平稳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市级各相关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五)促进企业发展。在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市国资局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有关市属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

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推进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武春禄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李政洋  市国资局局长

刘黎安  市财政局局长

王  磊  市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组组长

张建文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张红兵  市委编办主任

李锦媛  市市场监管副局长

李培杰  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副局长

吕  方  市住建局副局长

肖丹阳  市国资局副局长

王艳玲  市人社局副局长

夏  瑜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国资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局局长李政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国资局副局局长肖丹阳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若发生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