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街道临时帮扶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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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街道临时帮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温泉街道民生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辖区困难群体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最大限度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帮扶救助,全面提升温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温泉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帮扶救助是指温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困难群体实施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帮扶救助措施。
第三条 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鼓励自食其力、公平公开公正、“救急救难、及时有效”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帮扶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隶属于温泉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特殊困难家庭(含驻街道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可按户为申请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二)因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非人为事件,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三)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在读本科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四)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其他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临时帮扶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不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
2.失业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4.有违法生育行为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有违章建设行为未整改落实的;
6.参加群体性事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7.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或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查实的;
8.在征地拆迁等重要工作中,不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9.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罚、执行期间的;
第三章 临时帮扶救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临时帮扶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无业证明、在职人员工资认定表(企业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盖本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五)驻街道企业、单位职工应出具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七)在读本科大学生出具在校证明;
(八)患病人员需出具材料:医疗费用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病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住院证明材料,特殊病种大病、重病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核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临时帮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自理能力的“三无”人员可由其所在的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临时帮扶救助申请材料齐全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并将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申报材料报经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理由。
(四)对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由街道社会事务办组织临时帮扶救助资金兑现。
第四章 临时帮扶救助标准
第八条 经核实符合临时帮扶救助条件的,根据村(社区)、街道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一般情况、重大情况和特别重大情况,并由街道办事处按标准实施临时帮扶救助:
(一)一般情况分为: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1万元不到2万元的;
2.被云南省内国家国民教育院校正式录取的在读本科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3.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其他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一般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重大情况分为: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不到3万元的;
2.被云南省外国家国民教育院校正式录取的在读本科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非人为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1/2以上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严重受伤,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重大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00元。
(三)特别重大情况分为: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3万元的;
2.被云南省外重点国家国民教育院校正式录取的在读本科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非人为事件,造成家庭财产基本损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特别重大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000元。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街道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临时帮扶救助资金;
(二)辖区企业或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对辖区企业或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温泉街道办事处会计站代为接收,统一开具财政捐赠收据,并严格专人专户管理,原则上捐赠资金应定向使用。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救助金,同时取消其申请临时帮扶救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加强对临时帮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纪工委、目督办、财政所和会计站每年应对临时帮扶救助审批、救助金发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村、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帮扶救助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重大破坏性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普遍性灾害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温泉街道临时帮扶救助办法(试行)》安府登2014第3号,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公告第1号予以废止。
解读连接:《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临时帮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