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宁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安宁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权覆盖,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昆政办〔2018〕5号)文件精神,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户籍、农民权益、奖励机制、财政支持等方面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制定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民生改善,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统筹推进。坚持从安宁市市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农业人口转移趋势,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合理预计人口转移规模,科学规划和优化财政支出安排,促进人口转移与城镇化发展协调推进。
1.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体、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2. 精准施策、促进公平
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3. 加强引导、强化激励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督导,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助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目标任务
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权覆盖。进一步充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承载和保障能力。
二、 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财政支持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各阶段学生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足额、同标准安排各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和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继续完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落实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跨制度、跨地区办理转移接续。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进城就业人口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执行特定补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常住劳动年龄人口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对象进行办理就业创业证,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五)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适当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六)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重要因素,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更多支持。要统筹用好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七)保障各项财政补贴政策。保障中央支持农业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
(八)支持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市住建局根据相关政策依据,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三、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市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医保中心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统计局、公安局负责向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市住建局负责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检查督导和绩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财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提高实施效果,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