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雅婷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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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公罚[2019]第09号 | |||||||||||||||
安宁雅婷美容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德英;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19]第530181001750号 |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盛世锦院2号商铺 安宁雅婷美容院 | |||||||||||||||
本机关依法查明,2019年08月26日,安宁雅婷美容院 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并且逾期不改。 。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19-08-26); 2、《现场笔录》(2019-08-26); 3、《卫生监督意见书》(); 4、《卫生监督意见书》(); 5、《询问笔录(张德英)》(2019-08-26); 6、《询问笔录(张德英)》(2019-10-08);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 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 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 | |||||||||||||||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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