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卫健局关于县街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19﹞1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安宁市县街中心卫生院(登记号:43143035-253018111C22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再春;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安登路8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一楼门诊部治疗室使用普通矿泉水瓶收集一次性无菌注射器针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19 年9 月17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