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卫健局关于段国毅口腔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消罚﹝2019﹞06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安宁段国毅口腔诊所(登记号:PDY00172-553018117D2152)地址:安宁市文苑雅居1幢18号商铺 本机关依法查明(单位)隔离消毒效果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GB15982—2012,《消毒技术规范》2002)。 以上事实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19 年10 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