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局关于安宁琼萍理发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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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公罚[2019]第11号 | |||||||||||||||
安宁琼萍理发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建萍;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17]第530181000078号 |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向阳坡车库2幢14号 | |||||||||||||||
本机关依法查明,我局卫生监督员叶红、赵一璇于2019年7月3日对安宁琼萍理发店的公 共用品用具进行抽检,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毛巾细菌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 (GB9667-1996),我局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2019年8月19日我局再次对 安宁琼萍理发店的毛巾进行抽检,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毛巾细菌总数、大肠 杆菌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9667-1996)。 经初步调查,安宁琼萍理发店2019年7月3日、8月19日两次抽检的毛巾,经安宁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检验后,细菌总数、大肠杆菌圴不符合国家标准(GB9667-1996)。。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2份(负责人:汪建萍);《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非产品样品 采样记录》2份;《检验报告》2份;负责人汪建萍《身份证》复印件;安宁琼萍理发店《卫 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 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 | |||||||||||||||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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