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局关于安宁郑远元足浴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1页共1页 | ||||||||||||||||||||
被处罚单位:安宁郑远元足浴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蓝天城3幢4号商铺;联系 电话:;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KD5CJ2W;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18]第 53018100150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先勇;性别:男;民族:汉;: | ||||||||||||||||||||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安排未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 白平芝,蒋先涛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9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大屯新区支行。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 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