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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11-16007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1-04 13:5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3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43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3号

发布时间:2019-11-04 13:54 浏览次数:23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3

单位: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92875517P

法定代表人:吴德成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村委会旁

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92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现场堆放6桶废机油约1吨,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标识标牌;现场堆放废机油场所未采取防流失和渗漏的措施,存在泼洒的情况,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10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10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43号)及2019102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一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规定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第六款第一项:一一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规定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1)有下列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并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整改,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2.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整改;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建设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