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3号
单位: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92875517P
法定代表人:吴德成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村委会旁
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9月2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现场堆放6桶废机油约1吨,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标识标牌;现场堆放废机油场所未采取防流失和渗漏的措施,存在泼洒的情况,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43号)及2019年10月2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一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规定的。⒈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第六款第一项:“一一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规定的。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1)有下列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并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整改,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2.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整改;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建设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