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9号
单位:云南雄鑫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698326064
法定代表人:向以雄
地址:安宁市草铺工业园区昆钢新区
云南雄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在回水水泵故障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19年10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49号)及2019年11月12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八十四、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按照规定制定了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但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不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云南雄鑫建筑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柒万元(7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柒万元(7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建设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