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44号
单位:云南云之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68275901Q
法定代表人:赵荣斌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禹龙甸村
云南云之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2019年9月23日,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环稽字〔2019〕058号)协调处理单,投诉人反映:安宁市青龙镇云之叶化肥厂恶臭异味严重扰民。
受安宁市环境监测站委托,云南高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对云南云之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2019年9月29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YNGK-[2019〕0626号),结果显示:厂界下风向1号、2号、3号检测点位臭气浓度最大值为28(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20(无量纲)。
2019年10月14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接到转来的检测报告后于当日到现场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产生的臭气来自你公司有机堆肥场散发的异味。你公司2019年9月27日在生产,生产正常。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高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YNGK-〔2019〕0626号)检验检测报告一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19〕1号)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44号)及2019年10月2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云南云之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建设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