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5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55号
当事人:刘锦文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2332
刘锦文(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8日,针对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有人倾倒菜叶的问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刘锦文从晋宁区高正冷库将菜叶运至安宁八街街道办事处吴里坝村至相连村路段2公里处公路路边倾倒,在倒菜叶过程中车翻在路边低洼处,车上菜叶有21吨,大部分菜叶翻在路边低洼处。菜叶腐烂产生异味污染环境,倾倒场地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份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55号)及2019年11月27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八十八、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环境事件(Ⅳ)及以下事件。”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刘锦文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