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5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56号
当事人:刘武江
公民身份证号码:520***********0819
刘武江(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15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你于2019年11月14日受车主郑紫涛的任务委派驾驶挂车云AC0001挂车(云F7228挂),从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拉运粉煤灰至易门中铁八局玉楚高速二期项目部混凝土搅拌站,在卸灰途中发现设备故障。驾驶车辆返回安宁市的途中,于14日约23时,在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雷响田处停车检修,将车内残余粉煤灰排至路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56号)及2019年11月25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刘武江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