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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12-16361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03 14:5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1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61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1号

发布时间:2019-12-03 14:58 浏览次数:36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1

当事人: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EGL426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14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4月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建设的改性沥青生产加工项目。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配套建设6 m³/d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口未建设监测平台,生产设施于20196月建成开始投入只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11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11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61号)及2019112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个月内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