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1号
当事人: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EGL426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4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建设的改性沥青生产加工项目。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配套建设6 m³/d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口未建设监测平台,生产设施于2019年6月建成开始投入只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61号)及2019年11月2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个月内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