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 地址(住址): 云南省安宁市鸣矣河耳目村办事处侯家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新华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5987165251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91530181216828413X、53012319591013**** 本机关于 2019 年11月28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未设置警示标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操作工人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30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安宁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