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金然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云南金然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目村委会小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克祥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5559697120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915301816765953076、530181198109761216 本机关于 2019 年11月27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名劳动者(冯涛、罗中伟、罗克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病监护档案 。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30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安宁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