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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12-16498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13 11:0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8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68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8号

发布时间:2019-12-13 11:03 浏览次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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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8

当事人:安宁顺达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MPFYK58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园山南路

安宁顺达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126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安宁顺达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项目于201921日开始投入维修运营,未进行建设项目网上备案。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1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1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68号)及2019125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备案,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或无环保治理设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安宁顺达汽车修理厂备案,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