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0号
当事人:安宁安大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宁市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内
安宁安大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8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内的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建设汽车模拟教学培训中心,工程项目堆放废油漆桶的房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废机油存放点设置标识标牌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废机油存在少量流失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70号)及2019年12月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款第一项:“一一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规定的。⒈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1)有下列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并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安宁安大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叁万元(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12日



